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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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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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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对于著作权大家可能比较陌生,毕竟著作权与我们的生活的联系并不那么紧密,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多去了解一些著作权的法律知识。例如对著作权中演绎作品的了解。那么演绎作品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

  一、演绎作品的具体概念

  演绎作品,又称派生作品,是指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1、改编,即指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行为。

  2、翻译,即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行为。

  3、注释,是指对文字作品中的字、词、句进行解释。

  4、整理,是指对内容零散、层次不清的已有文字作品或者材料进行条理化、系统化的加工。

  二、《著作权法》对演绎作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三、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行为是演绎者的创造性劳动,是一种重要的创作方式。演绎创作所产生的新作品,其著作权由演绎人,即改编者、翻译者、注释者、整理人享有独立的著作权。

  四、演绎作品著作权的行使

  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我国《著作权法》有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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