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河北知识产权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手机号码:15081859550

邮箱地址:15081859550@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9520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成功案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及侵权行为的判断

案情回放

2000年11月1日,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担任通用中国公司维修部工程师,王某应对在工作期间掌握的所有信息进行最高限度的保密。未经书面授权,王某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转让、转移上述信息给第三方;合同终止时,王某应向公司交回同公司的经营相关联、由员工掌握的所有图表、图纸、备忘录、客户名单、公式、财务资料、市场信息和所有书籍、文件、计划和记录在其他媒体上的信息。任职期间,王某分别参加了“CTSeminar”等培训;并利用通用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且属GECT设备维修所必须使用的红色服务光盘记载的商业秘密为客户从事CT设备维修工作。2002年7月10日,王某从通用中国公司辞职。

2003年7月17日,西安某公司注册成立,王某为法定代表人。西安某公司成立后,通过中华医疗维修在线网站进行广告宣称,其为两百多家医院和数十家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并建立了全国最大、最专业的医疗器械维修技术网站;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专业维修GECT、MR、LCV血管机。西安某公司公布的ProspeedAI的MSA全保价格为26万元;其维修价格相当于厂家的40%到70%。西安某公司、王某在举办第四期CT设备维修技术培训班期间向学员复制了通用公司内部信息,并对如何维修通用公司CT设备进行讲解。

通用公司以西安某公司、王某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西安某公司、王某立即停止侵害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西安某公司、王某赔偿通用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损失50万元。

知识链接

一、关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通用公司的内部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从以下方面考虑:1.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应具备的条件是“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本案中,通用公司主张之红色服务光盘记载的信息包括了GECT设备的结构、布线、电路、机械或电气原件参数等技术信息,该信息为通用公司在长期的CT设备设计、生产及维修过程中自主研发形成。因此,通用公司的技术信息不属于“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2.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案中,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是其维修人员维修GECT设备所必须使用的技术信息;同时通用公司与相关医院签订了维修服务合同,获取了经济利益;加之西安某公司、王某利用该技术信息举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为他人维修设备获取了利益。由此证明,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能为通用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3.通用公司对其内部信息是否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通用中国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通用公司红色服务光盘及高级维修手册、内部培训资料的每一页下方均载明了保密警示文字,由此证明,通用公司与相关的技术人员签署了保密条款,严格限制了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并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示了保密警示,符合解释规定的“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形,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因此应当认定通用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通用公司的内部信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当属于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关于侵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私”权的一种形式。保护商业秘密的根本目的是禁止不公平的或在商业上以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信息。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被告的信息与原告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采用了不正当手段三个方面。本案中,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西安某公司、王某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及技术信息与通用公司主张的内部信息内容相同;王某违反与通用公司劳动合同的保密约定,利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通用公司商业秘密,向接受培训的相关人员讲授并发放涉及通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资料;而西安某公司明知其法定代表人王某的行为违法,仍多次举办GECT维修技术培训班,使用、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西安某公司、王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通用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国内诸多医院和医疗机构提供GECT设备的商业维修。因此西安某公司、王某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由于商业秘密没有确定的保护期,只要处于保密状态,就可以获得保护,法院确定西安某公司、王某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时间持续到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赔偿问题,可参考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标准予以确定。本案中,通用公司以西安某公司非法使用其商业秘密为客户进行维修的获利,作为损害赔偿的依据,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但由于通用公司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也没有具体的许可使用费作为依据,法院综合考虑西安某公司向诸多医院和器械商提供过技术服务、西安某公司的广告宣传、对于GECT设备保修、保养和维修价格以及其与通用公司提供该服务价格的差异等侵权的情节,结合西安某公司、王某的行为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酌情以法定赔偿最高标准确定了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损失数额。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Copyright © 2018 www.0311zhi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508185955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