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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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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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9520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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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那么,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呢?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此种情况是指纯粹为了个人所用,并没有对外公开展出的目的。例如,为了更好地研究某个历史课题,而采用了一些考古学家的笔记内容。但是如果为了让别人欣赏自己喜欢的作品而特意在自己经营的咖啡馆展出,则是不允许的。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例如。为了点评一个大卫的雕塑作品,采用了当代诗人对力量与美的诗句。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为了追求新闻报道的真实性,还原事情的真相,所以必须刊载真实有效信息,因此不免使用到已经发表的作品内容,但是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这种情况是指纯粹是为了教学和研究的需要,例如为了了解某一作者的创作过程,而在课堂上展出其作品集来学习。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种免费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既不向公众收取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类似“义演”。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二、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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