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手机号码:15081859550
邮箱地址:15081859550@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9520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通常上,为了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包括行业协会等经营者团体),相互签订协议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的就是一种垄断。
按规定,我国法律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同时,也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此外,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同业公会的联合行为
按规定,要是有上面禁止的行为,将要接受行政处罚,具体会受下面几种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
3、进行罚款。
不过,要是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能对其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而且,要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那就不会被禁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为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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