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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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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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的保护的规定

  网络环境下对着作权的保护的规定是广大的供应商或者是广大的用户,在网络环境之下如果对于他人的作品进行一个非法的传播,侵害了他人着作权方面的财产利益或者是人生利益的话,将会受到侵权方面的处理,是可以到法院来进行侵权方面认定的,需要由此承担责任。

  一、网络环境下对着作权的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网络环境下对着作权的保护的规定是用户着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着作权是指着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着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着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意识决定行为,因此目前用户在保护着作权意识方面的欠缺是导致网络着作权遭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未来保护网络着作权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

  二、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

  所谓的用户合理使用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必征得着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相应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着作权的合法权力。此概念中的关键词就是“合理”,但是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这些情形却没有包含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的问题。着作权的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但是这与网络的自由性、传播速度快等特性是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网络作品权利保护也像传统作品那样执行,那么网络力量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阻碍。因此,一旦着作权被很好的保护起来,必然会影响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发挥,这样是不利于文化传播和相互借鉴的。总之,我们目前面临难得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保护网络着作权作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能限制用户对于网络着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呢?

  三、着作权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其实,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着作权保护是经过了一段发展时间的,比如先后经过了传统着作法的修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慢慢的开始建立网络环境下着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网络环境使得网络着作权的形式也是日益多样化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未来的发展也是不可估量的,这就给着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我国原有的着作权法律制度立法关于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比较模煳,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给执行带来了一定阻力。

  在当代社会着作权是受到法律严格的保护的,毕竟现在网络是非常发达的,很多人就利用网络来进行一些传播很多的盗版的作品,也就越来越多了,因此对相关的着作权来进行一个保护,这样有利于鼓励大家进行一些原创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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