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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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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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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当专利人申请了软件的着作权以后,就要防止该软件着作权受侵犯。但是,哪些行为是侵犯软件权呢?这是专利人所需要了解的内容,这样就能看出对方是不是侵犯了自己的软件着作权。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软件着作权的行为有哪些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5.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6.其他侵犯软件着作权的行为。

  (二)承担综合法律责任的侵权行为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 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着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着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着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着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着作权人的软件着作权的。

  (三)软件复制品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软件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件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用户的权利。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 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 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着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3.相似的开发。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着作权的侵犯。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关于侵犯软件着作权的行为,您在了解了上文的内容过后就能清楚的知道哪些行为是侵犯了软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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