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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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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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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怎样

  在网络方面的主要是写小说以及相关的评论,作为一个评说家来形成属于自己的权利。关于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怎样,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怎样

  1.通过网络传送作品行为的侵权认定。通过网络服务器直接将作品传送至其他用户的行为,并不导致作品有形载体所有权或占有的转移,且作品的接收者系特定主体而非不特定公众,因此既不同于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行为,也不同于向公众提供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由于该行为导致的是作品复制件数量的绝对增加,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将该行为认定为复制行为。[4]

  2.报刊杂志的电子化行为的侵权认定。除非经权利人同意,报刊、杂志的所有者将报刊、杂志电子化后置于网络上供人浏览、查阅,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3.网络定时播放行为的侵权认定。由于网络定时播放行为不允许用户选定时间,且系通过有线方式进行传输。不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定义,在《著作权法》未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可根据《著作权法》第20条第1款第(17)项的规定,按照“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的兜底性条款来规范定时播放行为。

  4.网吧等局域网上传并传播作品行为的侵权认定。虽然网吧等局域网的开放范围和传播作品的范围有限。但由于用户可在其自行划定的地域范围和时间范围内.任意选择一个时间点和一台局域网中的计算机终端获得作品,该行为传播作品的方式仍属于交互式传播。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对权利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5.提供链接、搜索引擎或存储空间等服务行为的侵权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内容提供者的指令,仅通过网络自动提供作品的存储、链接或搜索等服务,不对存储或传输内容进行编辑、修改或选择的,除非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者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不能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6.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如果被控侵权人仅提供设备或技术,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自动的、单纯的网络接入服务,除非其对侵权内容进行选择、编辑和修改等,不能认定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7.合作经营网站的侵权认定。提供链接的网站经营者与被链网站或网页的内容提供者存在共同经营等合作关系的。可认定其与后者属于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是怎样

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主要有以下几类 :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 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6.舞蹈作品:舞蹈动作的设计和程序的编排,可以用文字或者其他特定方式记录下来。如用舞谱的形式表现舞蹈作品。如“定位舞谱法”

  7. 杂技艺术作品:为车技、口技、顶碗、走钢丝、耍狮子、魔术等表演创作的剧本。

  8.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纯美术作品:素描、油画、国画、版画、水彩画、企业标志、商标图形。.实用美术作品:陶瓷艺术

  9.建筑作品:建筑物的设计图纸或者是以建筑物为核心的绘画、摄影等。

  10.摄影作品:客观记录物体形象的图片。

  11.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有声、无声)、电视作品、录像作品等。

  12.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线路图、解剖图

  13. 模型作品: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如:微缩景观。

  14.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挡。.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视为同一作品。.文挡: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15.民间文字艺术作品:神话故事、民间寓言、民间传说、民间戏曲、民歌、民谣、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民间造型艺术及民间建筑艺术等。

  三、著作权的归属原则有哪些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汇编作品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职务作品

  一般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特殊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著作权由单位完整地享有。

  计算机软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指依法享有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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