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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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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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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临摹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艺术大师的作品的是价值连城的,比如毕加索的向日葵等等。但有些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临摹别人的作品,这当然是侵犯了别人的权力。那么临摹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你?

  一、临摹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1、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

  2、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保护有哪些注意事项

  立法例都将作者的利益与美术作品原件作了某种连接,它们或者以美术作品著作权限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如法国立法例、美国立法例),或者直接将作者利益建立在美术作品原件之上(如日本立法例),可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借鉴。然而,这些立法例各有优劣,均不够完善。

  1、就法国著作权法而言,其法理清晰的权利归属划分值得称道,但仅以发表权制约物权尚不足以保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发表权以外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对于因所有人的原因毁损美术作品原件的情形,法国著作权法没有提供任何对应措施。

  2、美国版权法虽对保存附着于建筑物上的美术作品原件作了详尽规定,但终因未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条款而失之偏颇。

  3、日本著作权法另辟蹊径,将著作权直接植根于美术作品原件之上,赋予著作权人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由此在著作权人与美术作品原件之间建立了强有力的纽带关系,然而这种立法例在法理逻辑上却不够严密。

  4、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美术作品作者就美术作品原件所享有利益的保护,应同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制:

  ①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

  ②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③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

  ④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原件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展览权优先。

  三、如何保护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第一、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滥用权利,保障著作权人行使发表权。

  第二、禁止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恶意毁损美术作品原件,保障著作权人基于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第三、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追续权,鼓励创作。

  第四、赋予美术作品作者以美术作品展览美术作品的权利,同时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要求作者支付使用费。

  当美术作品作者展览权与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展览权相冲突时,作者的展览权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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