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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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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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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

转让著作权时署名权是否可以放弃

一、转让著作权时署名权是否可以放弃

1、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所以,如果作品本身是自己的,即使你转让了著作权,以上权利你还是仍然享有的。

2、首先,你作为拥有作品修改权的权利人,对方修改你的插画,应得到你的同意才能修改;其次,你作为拥有署名权的权利人,对方是不能剥夺的。

所谓“放弃署名权”,只能解释为作者同意不署名,而不意味着他人在其作品上有权署名。”由此可知,署名权不得放弃,所谓放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协议还是单方声明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且放弃署名权的涵义仅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这本身其实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就包含有署真名、笔名及不署名等;同时,作者自己不署名,并不能得出他人可以署名的推论,事实上,除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情况下,作者都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排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署名权不得放弃或转让,但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著作人身权所要保护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人身联系”,按照人身权自身的逻辑,他们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同时,“作者放弃著作人身权的约定也无效”。

综上,转让著作权时署名权是不可以放弃的。

二、如何区分署名权与姓名权

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自己的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作者署名权是作者基于其创作行为而产生的要求他人承认其对作品创作资格的一种权利,是作者最基本的权利,是行使其他著作权权能的前提和基础。

署名权的行使,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用来说明作者身份的。因此,署名权是作者身份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形式,除署名之外,还可通过对作者身份的介绍、真名登记等其他方式来表明作者身份。署名权的实质在于控制作者与作品关系以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目的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或防止遭受某种损害。

比如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权,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

署名权与姓名权这两个概念既有区别又相关联。署名权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一个特有概念,而姓名权则属于传统民法中人格权的范畴。作为著作人身权的一项内容,署名权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理论内涵。因此,对署名权与姓名权关系的考察,不能脱离其概念范畴与法理背景。

三、著作权可以转让哪些权利?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这二者是否都能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呢?我们认为人身权不能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权利范围只能限于财产权。

原因如下:首先,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世上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作品,每一个作品都反映了作者不同的思想和人格,而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受宪法保护的,擅自发表他人作品、将他人作品署为己名、擅自修改或者歪曲他人作品的行为会导致对他人人格尊严的侵害;其次,如果人身权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会产生大量欺世盗名的作品,高水平作者的署名可能商品化,最终结果是既产生大量低劣的作品,又败坏署名作者的声誉,这种混乱的局面无疑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综上,人身权不宜成为著作权转让的对象,著作权转让只能限于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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