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手机号码:15081859550

邮箱地址:15081859550@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9520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商业秘密

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我们都知道,对于每一个商业集体来说,商业秘密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经常会有竞争对手之间会想要去侵犯对手的商业秘密。那么如果我们到了可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时,应该怎么认定侵犯了商业秘密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每个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对于如何认定是有特别要求的。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如何认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因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是广泛的,从略高于公知信息的技术到完全符合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的技术,都可以同样地纳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的要求较低,即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了,就可以认定具有新颖性。其次,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来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以后发生质变,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从整体上进行看待,不能因组成部分没有新颖性而否定整体的新颖性,或者将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认为一部分有新颖性而他部分没有新颖性。

  三、如何认识和判断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规定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要件。这些要件具有不同的属性,如前三个要件属于商业秘密本身的自然属性,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予以认定。但是,专家鉴定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在专家鉴定不一致或者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其他的关联证据。例如,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侵权人付出很大代价来获取该秘密、权利人花费很大代价保持其秘密性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因素,也可以作为认定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客观的因素。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Copyright © 2018 www.0311zhi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508185955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