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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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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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9520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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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间有多久

  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愈发激烈的企业间的竞争,这种竞争中围绕着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开展,此时商业秘密就极其重要。在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存在着实用性,同时权利人会对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同时商业秘密属于财产权利中的一种,能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企业的发展及其重要。因此,我国法律依法保护合理合法的商业秘密。必要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

  一、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间有多久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关于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当事人自行确定保密期限。保密密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参考以下四个因素的前提下,自行确定一个合理的、确定的保密期限: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程度;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本地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律定确定保密期限;

  (三)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当地法律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时,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二、泄露商业秘密需要负刑事责任

  凡是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以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或是披露,使用他人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违反相关规定,或者是相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时,擅自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

  以上均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情节严重,给权利人带来重大损失时,需要肩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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