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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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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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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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

一、履行是否附带条件

1、竞业禁止的履行是附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 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 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 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保守商业秘密的履行无需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方法

根据员工与企业劳动关系存续状况, 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1、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应当适用《公司法》对特定身份人员所规定的竞业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忠诚义务的原则规定和第91条禁止劳动者同时与两家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规定,通常也理解为对普通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适用竞业限制的法律依据。

2、劳动关系结束后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两者限制的内容不同

1、竞业禁止限制的内容是劳动者到相同和类似行业单位工作;

2、保守商业秘密限制的内容是劳动者掌握的用人单位拥有的商业秘密。

四、两者的处罚不同

1、违法竞业禁止协定,赔偿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如果对协议内容有异议,则按照《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判决。

2、侵犯了商业秘密,则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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