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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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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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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

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专利的申请是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一般是一两年的时间。这个过程中需要专利申请人时刻关注自己申请专利的信息。那么,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呢?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管辖权怎么确定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对专利无效宣告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概念

  (一)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概念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我国的规定,自一项专利权授权公告后的任何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有关规定的,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复审委员会应当对请求人的请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维持或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审查决定。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专利无效行政诉讼的特点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提起的专利行政诉讼应该如何定性,即到底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多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极大争议,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此类案件还归入专利行政案件的范畴,但司法界都认可这是一类特殊的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关系密切,主要表现在:

  (1)多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专利民事争议在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案件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的当事人一般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因此绝大多数的专利无效审查案件是由于专利侵权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反诉”而形成的。这部分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在实践中就会与专利侵权诉讼交叉进行。即一般先发生专利侵权诉讼,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一旦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就会启动专利无效的行政审查程序。同时,专利侵权诉讼可能会被中止审理。如果专利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待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一般需待人民法院对于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作出判决并生效后,专利侵权诉讼才重新恢复审理。当然,对于发明专利的侵权之诉,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这样就有两个独立的诉讼,而且形成了交叉诉讼。在某种程度上,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专利类民事案件特别是侵权类专利民事案件的基础性诉讼。

  (2)专利无效行政案件具有民事案件的特点该类行政诉讼案件与大部分普通行政诉讼案件在审判理念上有质的不同。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所进行的是严格的程序审查,法院很少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进行实体审查,而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所遵循的是全面审查的原则,更多涉及对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实体对比而非单纯行政诉讼意义上的程序审或案卷审,在审理思路上与专利类民事案件更容易接轨。

  三、专利无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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