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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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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利

商标异议的三个月期限如何算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产权的维护越来越看重,因为产权可能有很大的价值,维护产权也是能再法律中体现出来,商标也是知识产权,商标的注册需要经过商标异议这个程序,那么商标异议的三个月期限如何算呢?

  一、商标异议的三个月期限如何算?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期限为3个月?但《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关于起算日的计算标准,在实践中,有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1、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1)适用《民法通则》计算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在《引言》部分开宗明义?强调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知识产权权利本体的私权属性是将知识产权归类于民事权利范畴的基本依据。因此知识产权的产生、行使和保护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同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范畴。对此多数学者并无异议。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当特别法没有规定时适用于一般法。据此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异议期限的起算日没有明确规定时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期间起算日的计算方法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据此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的次日为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2)借鉴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期间起算日的有关规定,纵观我国加入的与商标有关的国际条约?有关各种期限起算日的规定较少。在《巴黎公约》第四条C项中明确了优先权期限的起算日即“这种期限应自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提出申请的当天不计入期限之内”。基于民事领域一般允许类比推理适用的原则在我国法律和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商标异议期限起算日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在实践中可以比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期间起算日的计算方法将商标初审公告之日不计算在异议期限之内。但是类比推理方法在许多国家都是不受鼓励的。

  2、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

  自1983年《商标法》施行以来?商标局一直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为异议期限的起算日异议期限为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为起算日的3个自然月。主要原因如下:

  (1)商标局对注册商标的核准确权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决定了权利人不能对其进行有形的控制或占有。因此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与一般民事财产权利的原始取得不同其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创造者的创造性行为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美国学者就认为创造性活动是权利产生的源泉(source)而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权利产生的根据(origin)。所以国家机关的授权行为是知识产权主体资格最终得以确认的必经程序。该行为从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在我国以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要经过行政确权才能产生与国家的公权力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关于商标异议期限起算日的计算标准问题在《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应适用行政法的有关规定(但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法典)。

  (2)商标权的存续特点决定了商标异议期限的起算日为商标初审公告之日。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初步审定的商标,3个月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异议期满的次日也就是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该日应计算在权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期限内,否则将造成权利上的空白点,即核准注册之日既不属于异议期限也不属于商标权的期限。

  因此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应被算在商标专用期限内。进一步讲只要按照法律程序及时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没有期限的。因此商标权的存续期间要求是连续的否则将不利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所以经过续展后的注册商标有效期开始之日也是计算在期间内的。

  二、商标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 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三条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所称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

  三、商标公告异议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8、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9、由于异议人或被异议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商标局发出有关异议的通知,邮局无法投递被退回,商标局将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标公告》上刊登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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