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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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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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纠纷

什么情况下属于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以协议、决议或其他联合方式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哪些情况是横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况是纵向垄断协议,哪些情形又不算垄断协议呢?

  1、横向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和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联合抵制交易;

  (6)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其表现为:

  (1)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2)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3)国务院反垄断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不构成垄断协议的情形: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效率,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1)~(5)项,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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