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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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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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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享有商业秘密权益或者收益的相关人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般是属于公司中掌握商业秘密的相关人员,但必须本着对公司的生产和运营负责的态度进行相关事项的处理,禁止私自泄露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什么意思?

  商业秘密权利人亦称商业秘密权主体,是依法享有商业秘密权益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中将商业秘密权利人定义为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其有权主张权利,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由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 商业秘密的特点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商业秘密对公司在商业行为中的相关情况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对公司的生产和运营情况中,如果出现了商业秘密泄露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的,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泄密人员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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