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手机号码:15081859550

邮箱地址:15081859550@163.com

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9520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垄断纠纷

哪些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垄断竞争是接近于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在垄断竞争的市场中,有大量买者与卖者,市场的进入与退出也是完全自由的;厂商生产的商品是有差别的;并不要求信息的完全性。有差别的商品可以由不同的企业生产,而有些企业也可能同时生产几种有差别的商品,但前一种情形更具有一般性。那么,哪些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哪些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

  根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三种垄断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是经营者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1.垄断协议又称卡特尔,是指连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互相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着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

  (2)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5) 联合抵制交易。

  纵向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一般不具有竞争关系)之间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主要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支配地位,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主要包括: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2)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3)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4)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制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5)没有正当理由搭授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6)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确定上诉行为是否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应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则。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集中主要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特定的行为取得对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经营者合并;而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是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时间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制度的目的就是通过对集中的控制,防止出现过度的市场力量,从而导致排除,限制竞争的结果。为此,我反垄断法借鉴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制度,除将申报标准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外,对审查标准,审查应考虑的因素及审查程序做了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Copyright © 2018 www.0311zhishi.cn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5081859550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