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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蕾律师 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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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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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发展,个体户或者经商也是越来越多,尤其现在国家政策还鼓励大家学生创业,也就造成各行各业竞争非常激烈,一不小心就会被市场淘汰。因此有些公司或者企业就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经营。对于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如果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行政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只对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二、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凡为下列行为均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1)假冒或仿冒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商业诽谤行为;

  (7)公用事业和独占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9)压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

  (11)招标投标中相互勾结排挤竞争的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经营者。经营者是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强调的是从事了经营活动的主体,而不论其是否有法定资格或能力。这里所说的主体包括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后者包括非法经营者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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