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蕾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执业于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陈晓蕾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北法学会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是河北省省直律师事务所(原河北省第二律师所)、河北省二十强律师所、河北省AAA级律师事务... 详细>>
律师姓名:陈晓蕾律师
手机号码:15081859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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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301201811049520
执业律所: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石家庄市胜利北大街368号益庄广场8层
对于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本人认为可以作如下定义:在以网络为媒介的经济交往活动中,经营行为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其他经营行为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称之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传统形式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了有形市场中的主要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主要出现了以下几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传统形式”:
1、商业混同行为
网络中的商业混同行为,又称“网络混淆行为”,指在网络中,经营行为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的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
在网络中存在着以不实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实广告在于它的虚假和引人误解,如捏造和撒布虚假事实,使用未定论事实进行误导,以过去或局部的真实诱导现在或全部的真实等等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企业的一重要攻坚项目。企业在使用电子邮箱(e.mail)、电子公告版(bbs)、远程登陆等网络服务时,时刻面临着商业秘密被泄露和窃取的危险。除此以外,还包括有商业贿赂行为、强制性交易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二)新型形式
1、域名争议中的不正当竞争
网络域名争议,尤其是域名抢注行为,成为了近年来网络发生的最为突出的一类纠纷。域名争议,更多的就是指广义上的域名权属争议,主要包括有善意注册和恶意注册两种类型。关于善意注册,又称狭义域名权属争议,指企业对自己的商标、商号、企业名称、个人姓名等未及时进行域名注册,而与他们相关的名称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先行登记,从而发生的域名权属争议。
2、以超链接(hyper-link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超链接是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编辑包含标记指令的文本文件,在两个不同的文档或同一文档的不同部分建立联系,使访问者可通过一个网址访问不同网址的文件或通过一个特定的栏目访问同一站点上的其他栏目。深层次链接是指用户可绕过网站主页而直接链接到该网站深层次内容。深层次链接避开了主页,影响他人网站的广告浏览者人数和广告收入,这明显是一种非法使用他人劳动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以框传输(framing)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框传输,又称视框链接,属于超链接中的一种特有形式,是以视框将网页分割为不同的区间,每一个区间都可以呈现不同的信息资料内容。基于此种技术,在屏幕上的视框为该网站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在某一视框内或区间内则呈现其他网站的信息,而其他网站上的广告等商业信息则被排除在链接之外。这样就产生了以框传输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以埋字串(meta.tags)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
所谓埋字串,或称设置元标记,指将他人网站的所有者信息、网站标记、表达网站特色的关键词等埋置于自己网页的源代码中,当用户使用网上搜索引擎查找该他人网站时,向计算机敲入相似关键词,设置元标记的行为人的网页就会出现在搜索结果中,并且多数会位于他人网页前面。行为人所埋设的字串往往是某些著名商标、商号,或者是与这些著名商业标志相近似的符号。因此,这明显是一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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